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生豐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