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甘進興 送達代收人 余安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之亞即郭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至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