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查其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17,991元,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361,536 元,惟復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2,880,650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43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61,536 元外,尚應補繳27,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