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號聲 請 人 呂紹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5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附表】 ┌───────────────────────────────────────────────────────┐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鼎佑人本禮儀社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07年10月20日 │11,800元 │KA798615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