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 告 比令˙尤給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8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860,2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