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債 權 人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陳勇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所位於新竹縣寶山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