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欽澤 相 對 人 康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崑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劉佩如、林潔村於民國(下同)103 年3 月17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58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渠等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3 月9 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劉佩如、林潔村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於104 年7 月23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二份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7 月24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銅鑼鄉 │雙峰段│ │ 249-4 │ │ 217.55 │ 18分之1│ │ ├─┼───┼────┼───┼──┼────┼─┼──────┼────┼──────┤ │2 │苗栗縣│ 銅鑼鄉 │雙峰段│ │ 251 │ │ 6.89 │ 18分之1│ │ ├─┼───┼────┼───┼──┼────┼─┼──────┼────┼──────┤ │3 │苗栗縣│ 銅鑼鄉 │雙峰段│ │ 251-8 │ │ 115.98 │ 18分之1│ │ ├─┼───┼────┼───┼──┼────┼─┼──────┼────┼──────┤ │4 │苗栗縣│ 銅鑼鄉 │雙峰段│ │ 251-13 │ │ 329.20 │ 18分之1│ │ ├─┼───┼────┼───┼──┼────┼─┼──────┼────┼──────┤ │5 │苗栗縣│ 銅鑼鄉 │雙峰段│ │ 251-15 │ │ 136.76 │ 全部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 │範圍│ │ │ │ │ │ │ │ │ │ │ │ ├─┼──┼────┼────┼────┼──────┼──────┼──┼────────┤ │1 │183 │雙峰段 │銅鑼村39│住宅、機│一層:65.74 │陽台:19.94 │全部│ │ │ │ │251-15地│鄰雙峰路│房、停車│二層:60.03 │ │ │ │ │ │ │號 │文園巷86│空間、鋼│三層:67.09 │ │ │ │ │ │ │ │之5號 │筋混凝土│四層:68.28 │ │ │ │ │ │ │ │ │造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15.82 │ │ │ │ │ │ │ │ │ │合計:276.96│ │ │ │ └─┴──┴────┴────┴────┴──────┴──────┴──┴────────┘ 附表二: ┌──┬───────┬────────┬──────┬────────┬────────┐ │編號│ 初 貸 日 │ 借款期間 │ 借款金額 │ 違 約 日 │ 尚 欠 金 額 │ │ │ (民國)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新台幣) │ ├──┼───────┼────────┼──────┼────────┼────────┤ │11 │103 年3 月19日│103 年3 月19日至│460萬元 │109 年1 月19日 │3,954,640元 │ │ │ │133 年3 月19日 │ │ │ │ ├──┼───────┼────────┼──────┼────────┼────────┤ │22 │103 年4 月2 日│103 年4 月2 日至│279,000元 │109 年1 月2 日 │211,195元 │ │ │ │123 年4 月2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