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氏夢翠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聲請人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 │ │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 │ │登記謄本。 │ ├──┼─────────────────────────────┤ │2 │聲請人自107 年3 月迄今於文興企業社及今生緣咖啡越南小吃之每│ │ │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 │ │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 ├──┼─────────────────────────────┤ │3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7 年│ │ │3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 │4 │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各類│ │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 │ │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5 │聲請人稱有領取低收補助金,匯入配偶甲○○之帳戶,請檢附相關│ │ │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 │ │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另聲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除低│ │ │收戶補助外是否領有失業給付、租金補助、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 │ │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 │ │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未領有任何補助,│ │ │亦請註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