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 告 鄭琦祥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晉凱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林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備位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原告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437-2、1437-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原告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國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