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 二、被告王國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源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