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員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9號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純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鄭雅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