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興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7,5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240 元。 二、被告泰源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