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懿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達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輝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916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