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先行調解程序尚未繳納調解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有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5,263元,應徵調解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