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明達等2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12,390 元與新臺幣(下同)22,729,230元,美金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9 年3 月2 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36 折算後為9,484,160 元(計算式:312,390 30.36 =9,484,16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共32,213,390元(計算式:22,729,230+9,484,160 =32,213,3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5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95.0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