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9號聲 請 人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俊 代 理 人 林佳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鄞**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