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勝霖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