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古勝霖 古勝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1,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通霄鎮中山段)│ (㎡) │ (元/ ㎡) │ 部分比例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62地號土地 │ 453.89 │ 4,200元 │ 1/4 │ 47萬6,585元│ ├──┼───────────┼────┼──────┼─────┼────────┤ │ 2. │ 63地號土地 │1,433.55│ 2,100元 │1200/1431 │ 252萬4,491元│ ├──┴───────────┴────┴──────┴─────┼────────┤ │合計 │ 300萬1,07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