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7,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