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玖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顯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訴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