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 訴訟代理人 許雨時 被 告 鄭至斌 SCHOUTEN BOB ALEWIJ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尚應補繳12,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