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懿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達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江輝彬 訴訟代理人 江瑞華 王世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