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林瑜婷 被 告 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名 被 告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春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5,9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6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以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24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 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3 月9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