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林青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4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11月4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77-4 │1 │1000 │ │ ├──┼───────────────┼─────────────┼───┼─────┼───┤ │0002│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78-6 │1 │1000 │ │ ├──┼───────────────┼─────────────┼───┼─────┼───┤ │0003│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79-8 │1 │1000 │ │ ├──┼───────────────┼─────────────┼───┼─────┼───┤ │0004│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80-4 │1 │1000 │ │ ├──┼───────────────┼─────────────┼───┼─────┼───┤ │0005│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81-6 │1 │1000 │ │ ├──┼───────────────┼─────────────┼───┼─────┼───┤ │0006│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82-8 │1 │1000 │ │ ├──┼───────────────┼─────────────┼───┼─────┼───┤ │0007│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83-0 │1 │1000 │ │ ├──┼───────────────┼─────────────┼───┼─────┼───┤ │0008│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84-1 │1 │1000 │ │ ├──┼───────────────┼─────────────┼───┼─────┼───┤ │0009│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85-3 │1 │1000 │ │ ├──┼───────────────┼─────────────┼───┼─────┼───┤ │0010│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8386-5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