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碧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榮福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榮福等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陳榮福、陳榮富、陳榮財均住居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