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銘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銘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次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 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出之受益憑證發行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北市○○區○○路0號8 樓,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號碼 種類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D0-00-0000000-0 1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