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鑫幸福實業有限公司、鄧德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鑫幸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2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 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二)嗣相對人即於109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並約 定利息,其借款期限自109年1月14日起至124年1月14日止,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行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10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3,673,70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主檔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10月2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竹興 681 1642.69 280/1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43 竹興段681地號 竹南鎮中英里13鄰復興路139巷21弄1號5樓之1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五層:89.44 合計:89.44 陽台:12.80 全部 共有部分:竹興段1049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52 ;竹興段1050建號,權利範圍:3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