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吳旻諺、金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鍾茵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旻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茵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