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賃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柔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劉柔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德富企業有限公司間租賃糾紛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