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黃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耀德即斌耀工程行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 二、被告邱耀德即斌耀工程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