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沈萬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誠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林文誠、黃瑞龍、曾筱惠、張家豪、吳裕財、羅勳貴、楊云明、莊順彬、林炎巨、張永達、范文娟、李貫宇、李貫名、傅碧秋、陳思宏、邱正治、林惠琴、周祿展、黃雅琪、羅義洋、劉金標、鄭錦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各該被告之住居所地址。 三、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