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沈萬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誠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莊順彬、林炎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上開被告之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