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舜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劉舜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德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