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澄農產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二、被告睿澄農產行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住所或居所;及被告吳冠豪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