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金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茵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旻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8,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 二、被告吳旻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