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勁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佑權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馳名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7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二、被告馳名土木包工業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