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蕭海濤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鍾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3 項係分別請求確認原告蕭海濤、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 、4 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蕭海濤新臺幣(下同)90萬3,840 元、原告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24 萬8,160 元。有關訴之聲明第1 、3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原告起訴狀所附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民國108 年12月23日所簽立,距今尚非久遠,且應較為接近市場行情,爰以該契約書所約定之價額合併計算之,經核定為2,018 萬元(土地847 萬5,600 元、建物1,170 萬44,00 元);至訴之聲明第2 、4 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係各自附隨於第1 、3 項之法律關係而生,核屬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58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 萬2,384 元外,尚應補繳16萬7,200 元。 二、被告鍾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附表一: ┌──┬───────────────────┬────┐ │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 │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 1/24 │ ├──┼───────────────────┼────┤ │ 2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 14/183 │ ├──┼───────────────────┼────┤ │ 3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 1/1 │ ├──┼───────────────────┼────┤ │ 4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 1/1 │ ├──┼───────────────────┼────┤ │ 5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 1/36 │ ├──┼───────────────────┼────┤ │ 6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 1/12 │ ├──┼───────────────────┼────┤ │ 7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 1/12 │ └──┴───────────────────┴────┘ 附表二: ┌──┬───────────────────┬────┐ │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 │ 1 │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 │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