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康村田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康村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