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楊玉鈴 被 告 蘇晉鉦 法定代理人 蘇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訴外人蘇明華積欠其新臺幣(下同)300-400 萬元,原告已聲請120 萬元本票裁定,故訴外人蘇明華積欠原告120 萬元明確。訴外人蘇明華提供被告蘇晉鉦的郵局帳號供匯款3,495,232 元使用,則訴外人蘇明華對於被告蘇晉鉦有返還3,495,232 元之債權存在。因訴外人蘇明華名下無資產,故代位蘇明華行使對被告蘇晉鉦之返還權利,依民法第242 條、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蘇晉鉦給付120 萬元,堪認原告與被告蘇晉鉦間有代位返還借貸之糾紛;而被告蘇晉鉦之戶籍設「臺中市大甲區」,有本院依職權查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