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林青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臉書有限公司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追加連帶被告狀上被告「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查核言論執行者」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被告「美國臉書執行長札克柏格(Mark Zockrberg)」之住所或居所,並按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追加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1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追加起訴被告,惟未據於追加連帶被告狀上載明被告「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查核言論執行者」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被告「美國臉書執行長札克柏格(MarkZockrberg )」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且未按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追加被告狀之繕本或影本,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