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青松、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梁幼莓、美國臉書執行長扎克柏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青松 被 告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幼莓 訴訟代理人 許家寧律師 追加被告 美國臉書執行長扎克柏格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查核言論執行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 並於110年9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 院卷第249頁)。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 至255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