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翁梅英、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長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翁梅英 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律師 被 告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收受被告書狀表示,被告前曾同意進行遠距審理,並有回傳切結書、意願調查表,惟庭期日無法連結U會議,經書記官回覆已非三級警戒改 為現場開庭,無法使用U會議連結,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切結書、本票)。本院審酌被告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自有再開辯論使兩造就此進行言詞辯論,釐清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及其數額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