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佳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崇文律師即黃建通即國威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3,32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起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