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葉明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葉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 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12 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催告公告網頁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6 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 年6 月2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附表: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02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