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江慶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巷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異動索引。 二、被告蔡江寅、蔡江樹、蔡江樹、蔡江圖、蔡江萬、陳蔡淑寶、曾蔡淑卿、蔡玉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告蔡江慶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