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蕭海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債 權 人 蕭海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其借貸房屋稅、代書費、存證信函費、律師費、訴訟費等共計新臺幣489,443元。詎債務人逾 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固據債權人提出存證信函、電子郵件、費用明細表、請款單、代書費簽收單、定瑜地政事務所收費明細表、律師費收據、裁判費收據、信用卡帳單等件影本為證,惟上開文件均無債務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尚無法釋明債務人曾向債權人借款一事,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表明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其 雖已表明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然本院就其所提單據為形式審查後,仍難認債權人之請求已為足夠之釋明。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