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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債權人
林佑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WIWIN WINDAR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6日與債權人簽訂協議書,約定每月分期支付剩餘之新臺幣29,000元。詎債務人均藉故拖延返還借款之期限,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固據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契約書影本為證,惟該契約書出賣人為「電金寶綠能電動車」並非債權人,尚難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借款返還請求權存在,經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上開契約書與債權人之關連、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等項,此項通知已於同年11月2日送達,而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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