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林明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林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鑫幸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 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 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2月25日,並經 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於109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借款期 間至124年1月14日止,並約定債務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0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照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積欠本金3,575,682元 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債務人已於110年10月19日 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催收放款主檔資料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1年5月30日通知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債務人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竹興 681 1642.69 280/1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1 1043 竹南鎮竹興段681地號 竹南鎮復興路139巷21弄1號5樓之1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五層:89.44 合計:89.44 陽台:12.8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 竹興段1049建號,面積:263.69,權利範圍:52/1000。 竹興段1050建號,面積:867.86,權利範圍: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