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黎苑吟、銘威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黎苑吟 相 對 人 銘威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慶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約定利率,到期日各如附表所示,依上開說明,執票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聲請核與同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22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2月15日 5,0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WG0000000 002 110年2月20日 1,94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WG0000000 003 110年4月19日 140,000元 110年6月20日 110年6月20日 WG0000000 004 110年5月17日 350,000元 110年6月17日 110年6月17日 WG0000000 005 110年6月25日 300,000元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WG0000000 006 110年6月30日 250,000元 110年7月30日 110年7月30日 WG0000000 007 110年12月12日 200,000元 111年2月12日 111年2月12日 WG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 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