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宥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ONDONPHAI SURASORN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10年3月13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54,144元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本票指定受款人為L&E CO.,LTD,非本件聲請人冠融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再查該紙本票復未經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故聲請人既非合法之執票人,則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